吴某与刘某协商解除房屋转让协议,但对于购房款如何返还,韩某翠应否承担返还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翠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涉案房屋购买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吴某与刘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吴某承担还款责任。吴某与韩某翠已经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韩某翠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吴某与韩某翠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房屋转让行为也只是吴某的个人行为,刘某无法证明吴某转让房屋购买权系出于同居生产生活需要,因此韩某翠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翠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虽然韩某翠与吴某已经离婚,但离婚时双方约定没有债务,将全部财产归女方,男方每月承担高额抚养费,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从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情况来看,吴某与韩某翠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相称,并共同在青岛即墨市购买房产,且吴某收取刘某交纳购房款后几乎全部直接或间接转入韩某翠的账户,存在共同生活及财产混同事实,基于这种同居形态,理应对同居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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