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男,1992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XX。 原告黄铖诉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瑭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4年9月原告通过广告了解到被告的培训信息。2014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UI设计师培训全部课程的学习,学费为人民币15,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通过向第三方贷款支付了学费。被告承诺为原告定向输送就业,包括原告认可的就业薪资待遇,否则将全额退还收取费用。为此,原告选择助学分期方式支付了全部学费,与被告推荐的案外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支付利息2773.68元和贷款管理费1310.40元。原告自2015年2月起参加培训,被告承诺共学习22次,每周末到位于上海市汉口路XXX号亚洲大厦1103室的教室上课。2015年6月被告无故停止培训,宣布培训结束,既不进行考核也不颁发技术合格证明,亦未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原告提出退还全部费用,遭到被告拒绝,目前被告下落不明。现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15,600元、赔偿原告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协议约定了定向输送承诺:乙方通过甲方技术测试,甲方承诺乙方可实现就业结果,乙方成功就业,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履行完成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乙方认可的就业薪资待遇等;并约定退还服务费用承诺:甲方承诺乙方实现定向输送,如果由于乙方自身等原因在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结束四个月后没有实现就业,乙方可以再次申请全部或至少两个月以上的部分技术咨询服务及就业指导;自乙方再次参加IT技术咨询服务后技术测试合格且就业指导测试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如乙方仍未就业,则甲方承诺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2015年1月19日,原告通过助学贷款支付了学费19,800元。原告自2015年2月起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2015年6月被告停止培训,未对原告进行考核及颁发技术合格证明,亦未安排工作岗位。原告遂提出退还全部费用,遭到被告拒绝,目前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还款清单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原告支付培训费19,800元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培训,但未按约对原告进行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显然已经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9,8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600元,与法不悖,本院依法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判。
原告黄XX ,男,1992年1月6日 生,汉族,住上海市。2014年10月17日 原、被告签订了《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参加被告UI设计师培训全部课程的学习,学费为人民币15,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通过向第三方贷款支付了学费。被告承诺为原告定向输送就业,包括原告认可的就业薪资待遇,否则将全额退还收取费用。为此,原告选择助学分期方式支付了全部学费,与被告推荐的案外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支付利息2773.68元和贷款管理费1310.40元。原告自2015年2月起参加培训,被告承诺共学习22次,每周末到位于上海市汉口路XXX号亚洲大厦1103室的教室上课。2015年6月被告无故停止培训,宣布培训结束,既不进行考核也不颁发技术合格证明,亦未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原告提出退还全部费用,遭到被告拒绝,目前被告下落不明。现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要求被告返还培训费15,600元、赔偿原告自2015年9月18日起 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15年1月12日 ,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协议约定了定向输送承诺:乙方通过甲方技术测试,甲方承诺乙方可实现就业结果,乙方成功就业,则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履行完成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乙方认可的就业薪资待遇等;并约定退还服务费用承诺:甲方承诺乙方实现定向输送,如果由于乙方自身等原因在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结束四个月后没有实现就业,乙方可以再次申请全部或至少两个月以上的部分技术咨询服务及就业指导;自乙方再次参加IT技术咨询服务后技术测试合格且就业指导测试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如乙方仍未就业,则甲方承诺全部退还乙方支付的技术咨询服务费。2015年1月19日 ,原告通过助学贷款支付了学费19,800元。原告自2015年2月起参加被告组织的培训,2015年6月被告停止培训,未对原告进行考核及颁发技术合格证明,亦未安排工作岗位。原告遂提出退还全部费用,遭到被告拒绝,目前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晔,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XX。
原告黄铖诉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瑭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2014年9月原告通过广告了解到被告的培训信息。
被告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还款清单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 签订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原告支付培训费19,800元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培训,但未按约对原告进行考核、颁发合格证书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显然已经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定向IT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定向输送承诺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19,8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600元,与法不悖,本院依法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