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房拆迁,私房曾动拆迁过的不影响其成为同住人
王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
由来:


【案情简介】


上海市XXXXXX室房屋系租赁公房,承租人为黄甲,该户内有两本户口本,共有7个户口,分别是承租人黄甲一家四口和兄弟黄乙一家三口, 被征收房屋原系黄甲、黄乙之父黄某某承租的公房,黄某某过世后更改承租人为黄甲,并由黄甲一家人实际居住,由于房屋面积较小且两家矛盾尖锐,黄乙一家在黄某某过世后搬出另行居住。黄甲和其妻子于1987年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1997年黄乙妻子的父母私房动迁,黄乙和妻子及孩子户口均在该私房内。


201310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获得价值补偿款人民币180万元;各项奖励补贴120万元。此后黄乙要求承租人黄甲对其一家三口进行安置,黄甲以黄乙曾享受过私房动迁安置为由,拒绝向其给付补偿款。


黄乙委托本律师,要求对300万动迁补偿款进行分割,原告要求取得5/7



【争议焦点】


同住人如何认定



【律师分析】


1、 享受过福利分房,无证据证明其居住仍存在困难,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2、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3、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即计算人均居住面积的他处住房)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共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以此确定他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并据此计算人均建筑面积;


4、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5、 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房屋”;


6、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属于“他处房屋”;私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7、 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


8、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房屋价值补偿款应归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编辑于 2017-10-06 14: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