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黄倩云律师
知识产权专业
由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20刑初15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辩护人黄倩云,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
  辩护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及其辩护人黄倩云、施柳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乙、罗凯洋(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0927.97元,其中税额624921.17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乙参与金额价税合计749275元,税额109159.62元。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海竹鸿物资有限公司,为上海晨炫工艺品厂的张飞(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5670.97元,其中税额44413.69元。
  2、2015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乙等人经事先电话、微信联系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海竹鸿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晋浩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念爱实业有限公司,为科犇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陈蓉蓉(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XXXXXXX.25元,其中税额298173.53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乙参与金额价税合计749275元,税额109159.62元。
  3、2015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海晋浩物资有限公司,为上海征巷金属制品厂的揭万秀(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51905.65元,其中税额65661.5元。
  4、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海晋浩物资有限公司,为上海贵欢贸易有限公司的何步峰(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84406元,其中税额143033.4元。
  5、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利用上海晋浩物资有限公司,为上海海鼎有色金属材料厂的陈立(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6810元,其中税额73639.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罗某、陈某、何某、陈某某、揭某、张某的供述,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人黄某甲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黄某乙等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

编辑于 2017-10-07 17: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