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臻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著作权
由来: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王荣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秦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北路站进站时,因拒绝接受安检与安检员发生言语冲突。巡逻民警郭某发现后,遂上前对其进行劝说教育。被告人刘某某不但无视民警的劝说,而且态度蛮横,不断辱骂民警和安检员。在民警欲将其带至警务室时,被告人刘某某为挣脱控制,数次用脚踢打民警郭某的腿部,致郭左膝关节局部软组织伤,并引起大量群众滞留围观。被带至警务室后,被告人刘某某仍不听民警劝告,以辱骂民警、向安检员喷吐饮料、撕扯安检员肩章等方式抗拒民警对其调查处理,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民警郭某因外伤致左大腿及左小腿皮肤擦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李某、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提取笔录》,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录音,刑事摄影件,《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编辑于 2017-10-11 08:0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