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唐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艳、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4日10时许,在本区车亭公路XXX号申乐物流公司内,被告人唐某某与同事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用拳头殴打田某某面部,致其鼻子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唐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红艳、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4日10时许,在本区车亭公路XXX号申乐物流公司内,被告人唐某某与同事田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用拳头殴打田某某面部,致其鼻子流血。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因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段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