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桃律师
学士学位
由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松刑初字第12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X,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
  辩护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9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周俊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李X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区为他人看病并收取费用。2015年4月9日9时30分许,被害人高瑞至李乙位于本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弄XXX号的暂住处看病,李X为高瑞进行静脉滴注,期间,高瑞出现过敏反应,李乙遂对高瑞进行抢救,但高瑞情况并无好转。随即,李乙丈夫陈XX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对高瑞进行急救并送往本区九亭医院抢救。当日12时33分,高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X系静脉滴注药物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李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X的家属高XX、张X和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以被告人李X的家属已经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仲某某、刘甲、李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看病,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编辑于 2017-10-11 14: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