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律师
由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静刑初字第4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21114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27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620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336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信用卡诈骗罪,20138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9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杨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7年先后向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自20071月至200912月,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大量消费、取现、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8,018.23元(其中透支卡号为439225831260616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799.85元,透支卡号为3568282108620677的上海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676.23元,透支卡号为4047390006678124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252.3元,透支卡号为4581230111208148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4,969.1元,透支卡号5182120008501178581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9,320.75元);被告人赵某还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以其妻子王菊的名义先后向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自20074月至20091月,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持卡大量消费、取现、套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1,289.27元(其中透支卡号为518710720076461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3,294元,透支卡号为5274140196376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594.87元,透支卡号为6226580002167548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5,492元,透支卡号为6225571350001315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908.4元)。被告人赵某在上述银行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

被告人赵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013131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本金清单、催收记录、证人张X、曹X、翁XX、朱XX、糜X、贾X、沈XX、李XX、王X的证言、涉案信用卡的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收集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人赵某申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实际持有的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编辑于 2017-10-13 08: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