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俭律师
法学硕士
由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号第1幢E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裴XX,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裴XX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8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俭律师,被上诉人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沙X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裴伯均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裴XX 是个人,涉案车辆是营运车辆,不能登记在个人名下;裴X 均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支付相应款项,违约在先,不应当变更登记。
被上诉人裴XX辩称,涉案车辆是由其个人出资购买的,期限届满后沙X公司应当履行过户手续,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裴伯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车牌为沪LXXXXX的车辆为裴伯均所有;2、沙X公司协助裴伯均将沪LXXXXX车辆过户至裴伯均名下。事实和理由:裴伯均于2011年3月11日向案外人杨某购买了车牌号为沪G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过户后该车牌号为沪LXXXXX),裴XX与沙拓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裴XX将自有的沪LXXXXX车辆挂靠在沙拓公司名下,挂靠期限为3年,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该协议到期后,裴伯均多次向沙X公司主张该车辆的过户事宜,沙X公司借口予以拖延,致涉讼。
沙X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系争车辆确实挂靠在沙X公司,裴Xx未缴纳过任何费用,故沙X公司不同意过户。车辆保险费等均由裴XX自己交,认为裴XXXX已经违约在先,在裴XX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同意过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裴XX出资购买了牌号为沪GXXXXX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XXXXXXX);后该车牌号变更为沪LXXXXX(登记车主沙拓公司)。同期,裴XX与沙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将该车辆挂靠于沙拓公司名下。双方在《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约定:“乙方(裴伯均)将自有产权车牌号码沪LXXXXX厂牌型号五菱载重量0.8吨,挂靠于甲方(沙拓公司)从事经营社会货物运输;二、车辆挂靠期限暂定三年,从2011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0日止;……四、乙方应交纳挂靠经营费,每月50元,全年600元,交款方法采取先交款后经营,全年分四期,按季收取各种费用;……”等内容。《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中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项下第6款还约定“养路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营业税、运管费及服务费等由乙方自负,甲方为乙方代办相关手续”;第7款约定“为乙方代办车辆报废、更新、过户、转籍等手续;”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项下第5款约定“为了车辆和人身安全,化解风险起见,挂靠车辆保险必须连续投保由甲方代办,如有乙方代保,后果自负”;第6款约定“车辆合同到期,如过户,车辆产权归乙方,营运证归甲方”。另,原、沙拓公司双方在第七条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裴XX占有使用该车从事货运。现车辆挂靠经营期限届满,裴XX要求沙拓公司协助办理该车辆过户至裴XX名下的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裴XX、沙X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有效。现有的证据足以表明,裴XX将其购买的系争车辆挂靠于沙拓公司名下,现裴伯均主张确认该车辆所有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裴XX要求沙拓公司协助过户,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双方挂靠经营的期限及期限届满后车辆产权归裴伯均、沙拓公司办理过户的义务,现裴XX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沙X公司协助过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沙X公司辩称裴XX有违约行为因此拒绝协助过户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之间有其他争议的可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一、牌号为沪LX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归裴XX所有;二、沙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裴伯均将沪LXXXXX轻型普通货车过户至裴XX名下。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沙X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涉案车辆由裴XX出资购买,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根据双方的挂靠经营协议约定,合同到期后,车辆产权归裴XX,营运证归沙X公司,该约定符合事实情况,亦不存在违法之处,车辆产权过户并不影响沙X公司收回车辆营运证,故裴XX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编辑于 2017-10-15 19:4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