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光律师
债务追讨 合同纠纷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

委托代理人胡佩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上海X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

委托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佩民律师、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春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12月,原告向被告购买单价为3,9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50台,单价为3,930元的戴尔笔记本电脑48台,共计金额383,640元。原告分别以支票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提货。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交付价值195,000元、型号为G460A38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50台,交付价值188,640元、型号为Ins14VR498的戴尔笔记本电脑48台。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主张,原告提供了银行补发入帐证明书、公章印鉴、收货回执单及空白的介绍信、授权函、分公司账上款使用申请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电脑型号、价格、数量无异议,原告的确向被告购买了原告所述两种型号笔记本电脑,被告也收到了原告支付的货款,但是被告已将电脑交付给原告,完成了供货义务。关于50台联想电脑的交付,有原告出具的介绍信、收货承诺书以及被告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的说明为证。关于48台戴尔电脑,有销售记录、以旧换新信息截屏、录音记录可证明被告已将该批电脑交给原告指定的收货人“李××”,故不同意原告诉请。另外,被告处还有原告以前购买电器以旧换新的材料,据多方了解,原告的商业诚信存在问题。再者,目前被告处暂无涉案两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

为证明其辩论意见,被告提供了介绍信、收货承诺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情况说明、销售记录、以旧换新电脑截屏记录、之前家电以旧换新购买用途说明书、录音资料、参保情况证明等证据材料。

原告针对被告辩称认为,原告自成立至今仅使用过两枚公章,而介绍信、收货承诺书上并非原告公章,介绍信上所载陈××亦非原告员工,原告也未指定“李××”收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确实收到并抵扣,但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到货物,因为根据被告的发货流程,必须有收货回执联,但被告无法提供。原告以前曾向被告购买过商品但从未申请过以旧换新。如被告无法继续完成交货义务,则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383,640元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188,640元、型号为Ins14VR498的戴尔笔记本电脑48台及价值195,000元、型号为G460A38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50台,原告分别于2011162011112以支票形式支付上述金额货款。被告于同年124向原告出具了销货单位为被告、收货单位为原告的号码为0065808200658083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联想笔记本,数量50台,价税合计金额195,000元,这两张增值税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原告支付货款后,与被告就是否交付货物问题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提供的盖有“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介绍信载明,其员工陈××(载有身份证号码),于201111,前往购买商品,付款方式为支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予接洽;购买商品为型号为G460A38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50台,发票金额195,000元。盖有“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公章的收货承诺书载明,其已于2011114收到商品,商品明细为型号为G460A38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50台。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提供的介绍信、收货承诺书、之前家电以旧换新购买用途说明书上的“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原告提供的两个公章印文进行比对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三份材料上的公章印文与原告提供的两个公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告认为,鉴定结论印章不一致并不能证明被告所提供材料上的“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公章为伪造,原告既然能提供出两个公章印文,那么不能排除原告还有其他印章。而被告收到的介绍信、收货承诺书上盖有“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公章,被告即有理由相信是原告公司行为,而非陈××个人的行为。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被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经依约支付货款,被告应当履行相应供货义务。关于50台型号为G460A380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虽然被告提供的介绍信、收货承诺书、之前家电以旧换新购买用途说明书上的公章印文与原告提供公章印文进行比对鉴定结论为非同一印章,但被告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原告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记载了购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标的物的名称、单位数量及价款金额等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

编辑于 2017-10-15 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