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成鑫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人陈2,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孙红,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鑫,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陈2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陈2及其辩护人孙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经惠普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委托,交由被告人陈2直接负责经营的红安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制造惠普品牌Q2612A型、CC388A型硒鼓包装盒共计1万件。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又以上述方式,交由被告人陈2制造惠普品牌Q2612A型、CC388A型硒鼓包装盒共计4.2万件。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凯德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源公司内将被告人陈2抓获,并当场查获非法制造的惠普品牌硒鼓包装盒共计43050件。被告人张某某、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张某某购买惠普品牌的硒鼓包装盒并发现系假冒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华源公司扣押共计40350件惠普品牌硒鼓包装盒的情况。
  3、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声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2等人均未取得授权,涉案查扣物品均系非法制造的情况。
  4、证人刘某、陈1、秦某某、魏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方某某、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华源公司制造涉案惠普品牌硒鼓包装盒的事实。
  5、人口信息和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2的身份情况和到案经过。
  6、被告人张某某、陈2的供述。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人张某某、陈2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某、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编辑于 2017-10-20 15: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