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琦
认证大律师
由来:
被告人刘某,男,27岁,原系郑州铁路公安处商丘站公安派出所民警。   刘某非法拘禁案1997年5月19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6月28日该院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犯罪事实如下:    1997年5月9日16时许,706次旅客列车驶抵木兰火车站,鸭贩张甲、张乙从行李车上卸下鸭崽时,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张丙向其索要鸭崽遭拒绝。 被告人刘某与前来接班的民警小刘(另案处理)当即提出要查票而发生争执,并同张甲、张乙以及接车的农民冯某等人进行撕打。刘某、小刘以袭击警 察、妨碍执行公务为名,用手铐将张乙、冯某铐住,强行推上706次列车行李车箱。列车运行途中,刘某解下冯某的皮带抽打张、冯二人,当列车行至京 九铁路下行线658公里处时,内心恐惧的张乙、冯某乘刘某疏于看守之机带铐跳车。张乙当即死亡,冯某造成轻伤。经法医鉴定:张乙系坠车,造成环椎脱位,脊髓离断死亡。   被害人家属赵某亦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编辑于 2017-09-18 07: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