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袁丽萍律师
法学硕士
由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XX,女,汉族,19XX 年X 月19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聂XX ,男,满族,19XX年X 月27日出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XX 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X村南侧2号住宅楼层X单元X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总XX。



再审申请人郑X因与被申请人北京XX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水电暖改造工程属于施工期间增加的施工工程,进而以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延误为由,不支持申请人有关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诉求,所认定的事实无证据支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也明确承认水电暖改造工程是装修工程的必要部分。申请人的亲属赵XX在水电暖改造工程款结算单上的签字不能作为认定工程增项的依据。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工期延误的原因在被申请人。在法院裁判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依法也应裁判被申请人将工程未完工部分做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改判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求。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编辑于 2017-10-21 18:3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