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丽萍律师
法学硕士
由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XX ,男,汉族,1XX 年10月9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女,汉族,1948年3月1日出生,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XX男,汉族,1945年6月25日出生,居民。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高XX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4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依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有关“宅基地使用权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的判决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交易不影响和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被申请人主张合同无效是受利益的驱使,且其现在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改判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被申请人返还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编辑于 2017-10-21 18: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