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迎利律师
股权律师
由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XX,2008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新尧,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涂当超,男,42岁,住XX省沿河XX自治县谯家镇XX村XX组,系被告人涂XX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嘉,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未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涂XX犯盗窃罪、被告人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买XX·买XX明、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朱新尧律师、被告人涂沿龙及其法定代理人涂当超、辩护人郭迎利律师、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陈嘉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伙同涂沿龙于2012年1月10日、1月12日,先后两次在本市以敲碎机动车车窗的方法窃取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2,710元。此外,被告人黄X还于2012年1月6日、1月11日单独采取上述方法窃取车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X伙刚伙同涂沿龙共同驾驶一辆助动车至本市延安中路915号附近,由被告人涂XX望风及驾驶助动车接应,由被告人黄X用刀具砸坏被害人买XX·买XX明停放在上述地址的牌号为苏J5M020黑色别克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电脑包两只,内有各类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共39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710元。
  2、2012年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黄X伙同涂沿龙共同驾驶一辆助动车至本市云岭东路345号附近,由被告人涂XX望风及驾驶助动车接应,由被告人黄刚用刀具砸坏被害人王XX停放在上述地址的牌号为沪L06052雷诺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电脑包一只,内有华硕牌U8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2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黄X至本市金汇路465号附近用刀具砸坏被害人黄XX停放在上述地址的牌号为沪G79596大众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电脑包一只,内有惠普牌DV27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黄X至本市延长中路589号附近用刀具砸坏被害人陈XX停放在上述地址的牌号为苏A8BA90雪佛兰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电脑包一只,内有惠普牌G4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黎XX明知被告人黄X交给其的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两块青白玉佩件代为销售给梁XX,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黎XX还先后于2012年1月14日、1月15日将剩余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分别转移至吴XX及侯XX。上述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710元。
  被告人黎XX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失窃的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
  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买xx·买XX明的陈述、证人艾孜XX力·肉孜、梁XX、陈XX、候X吴泉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及工作记录、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谯家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黄刚、涂沿龙犯有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黎XX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认定被告人黄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XX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涂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二人结伙盗窃玉石的事实,对本节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带领公安人员追缴到巨额被窃赃物,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X、涂XX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盗窃各类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的事实无异议,但均否认盗窃电脑的事实。被告人涂沿龙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涂沿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又是未成年犯,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黎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均没有异仪。被告人黎XX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黎XX带领公安人员追缴到巨额被窃赃物,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黄X伙同涂沿龙共同驾驶一辆助动车至本市延安中路915号附近,由被告人涂XX望风及驾驶助动车接应,由被告人黄X用刀具砸坏被害人买XX·买XX明停放在上述地址的牌号为苏J5M020黑色别克牌轿车的车窗玻璃,后窃取车内电脑包两只,内有各类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共39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710元。
  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黎XX明知被告人黄X交给其的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两块青白玉佩件代为销售给梁XX,并从中牟利。被告人黎XX还先后于2012年1月14日、1月15日将剩余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分别转移至吴泉涛及侯伟处。上述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710元。
  被告人黎XX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失窃的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买Xx·买XX明陈述,2012年1月10日16时许,其停放在本市延安中路915号附近的牌号为苏J5M020黑色别克牌轿车的车窗玻璃被砸坏,车内两只电脑包被窃,内有各类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共52件,价值人民币120万余元。
  被告人黄X、涂XX供述,上述盗窃行为系两名被告人实施,但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均已交被告人黎XX代为销赃,现已追回,只有39件。
  证人艾XX提艾力·肉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盗窃事实。
  被告人黎XX供述,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黄X洽将一批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交其保管并寻找买家,黎明知上述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两块青白玉佩件代为销售给梁XX,从中牟利,并先后于2012年1月14日、1月15日将剩余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转移至吴Xx及侯X
  证人梁XX、陈XX、候X、吴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工作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印证了上述事实,并证明被告人黎XX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查获了失窃的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共39件。
  相关部门鉴定人员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39件籽料原石及青白玉佩件价值人民币450,710元。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 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窝藏、转移、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

编辑于 2017-10-22 07:4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