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锋律师
擅长 姻与继承、合同纠纷
由来: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2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秋亮,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海锋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吕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友喜及其辩护人庄秋亮、杨海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吕友喜至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凌家塘市场蔬菜区停车场,采用趁人不备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其汽车驾驶室棉袄内的现金1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协助退出该笔赃款。
2、2014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吕XX至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凌家塘市场蔬菜区停车场,采用乘人不备、起子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颜某、王某夫妇放在汽车驾驶室内的女士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506元及价值1728元的黄金吊坠1个,款物合计人民币4234元。案发后,上述款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颜某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史某、汪某、童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清点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
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编辑于 2017-10-22 08: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