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捉奸”而侵入他人房屋,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杨璇律师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律师
由来: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XX,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现住长沙县


 


被告人李XX,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邵东县。现住长沙市。1998年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XX,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 、被告人曾XX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长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573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李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如,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刘XX、被告人曾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害人宋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李XX与被害人宋XX于2001年起以夫妻名义同居,案发前,两人关系已经恶化。


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XX因怀疑被害人宋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李某2在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小区水木 街 号即被害人李某1的别墅(李某1因在外地,由李某2负责管理和使用该别墅)后。纠集被告人曾 、同案人张某、李某5、向某、付 (均另案处理)以及卿德维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曾 、张某、李某5、向某、付 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曾 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2,控制宋某与李某2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 同卿 赶到该卧室、被告人李 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碧桂园小区水木 号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2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曾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害人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述称,宋某与李某3是普通朋友及业务合作伙伴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宋某与李 之间正在进行财产纠纷和婚姻纠纷的诉讼,宋某收集了许多进行诉讼的证据原始资料,由于李顺民在2013年4月23日到宋某分居后居住的碧桂园小区水蓝天 别墅进行打、砸和搜寻,为确保诉讼资料的安全,宋某请求李某3帮忙,允许她将诉讼资料存放到李某3管理的碧桂园小区水木 别墅。其中特别重要的原始资料存放在卧室内厕所中的洗漱台抽屉内。由于开庭在即,宋某的民事诉讼律师兰志如要求宋某准备好证据材料,案发当日宋某在复印店复印了部份材料后与李某3联系,要求到碧桂园小区水木 别墅整理材料。李某3开车接宋某到该别墅后,宋某在卧室卫生间整理诉讼材料,在别墅仅有半小时左右时间,突然遭到李顺民一伙人的殴打、侮辱。李XX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造宋某“通奸”有错在先的假象,争取在财产争夺诉讼中的有利态势,抢夺证据资料,并给宋某制造恐惧,让宋某不敢与他作对。


被告人李XX辩称,宋某与李某3长期勾搭成奸,并利用本人不想离婚的心理,巧取豪夺本人上亿元家产,恶意制造这起刑事案件,企图将我打入大牢,失去反抗能力。我是在闲置毛坯房而不是正常住宅内捉奸,且该房实质上是宋某用我的资金购买,我们入室捉奸非常理性,没有侵犯他人住宅权,没有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登记业主李某6没有报案,宋某与李某3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格受害人,捉奸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节也显著轻微,虽然有错,但绝对不构成犯罪。并且我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自觉接受警方调查,愿意赔偿他人财物损失。


因此我们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请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顺民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理由是:


一、无犯罪故意。行为人李顺民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宋某与李某3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因宋某与李某3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


二、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宋某与李某3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三、捉奸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捉奸录像资料;


四、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五、房屋所有权人李某6从未要求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被告人给登记业主李某6造成的损害非常小,李某6才是适格的受害人,而李某6并没有要求追究,因此本案没有真正的受害人,没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李顺民的捉奸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曾艳元辩称,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李 的辩护意见一致: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且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的情节,属于自首,请求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李XX原系海南省 实业开发总公司 ,1997年因涉嫌受贿发案,1998年5月被娄底市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受贿罪,因揭发了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判免除刑事处罚。李XX与被害人宋某于2001年5月由李XX通过不正当手段经湖南省邵东县火厂坪镇某民政办工作人员之手获得2001年湘邵字第85号“结婚证”,李XX与宋某没有一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结婚资料,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并未对其婚姻依法“予以登记”。火厂坪镇民政办2001年第“85”号结婚证登记的是2001年3月26日申请登记的阳向云和赵金燕夫妇。李XX与宋某获得该“结婚证”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2年4月1日生育一子李文弛(李顺民与前妻也生有子女)。多年来两人从事多方面经营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资产。两人多年来关系较好。2013年3月开始,双方关系因各自家人参与经营实体的资产管理问题出现紧张,宋某表示要与李XX“离婚”,双方事实上已分居。宋某与儿子李文驰居住在碧桂园小区水蓝天二街97号别墅。李顺民居住在长沙市车站北路王府花园9栋23楼C座。李顺民为挽救双方关系,向宋某写信陈情,并作出书面承诺与保证,言词谦卑忍让、委曲求全。李 并于2013年4月将自己持有的湖南建强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李文弛,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宋某。办好了变更登记手续。但宋某并没有回心转意,双方关系持续恶化。2013年4月23日李XX来到宋某居住的碧桂园小区水蓝天 别墅,当天公安机关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显示,李XX将该别墅的所有门窗玻璃都砸烂了,并将房间的瓷器、空调、电视、电脑等物品都砸坏,将一辆奔驰小车玻璃全部砸坏。警察赶到现场时李XX已经离开现场。宋某于2013年5月21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出与李XX的“离婚”诉讼。因管辖权问题宋某于6月9日撤回起诉。2013年6月李 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儿子李某7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宋某作为李某7的法定代理人。2013年7月15日宋某及其家人到长沙市车站北路王府花园9栋23楼C座李XX的住所与李顺民发生激烈冲突引起报警。上述两次报警警方均没有作进一步的查处。2013年6月李XX依据住碧桂园的朋友雍某某提供的信息,怀疑宋某与被害人李某3(1972年5月3日出生,居住于星沙碧桂园小区澜露林芳1-95号,系李XX、宋某在碧桂园的两栋别墅的装修承包人,也是李顺民、宋某正在施工的星沙某食堂施工工程项目的合伙人)有私情。此后李XX安排他的“几个亲戚”对宋某进行跟踪,且在2013年8月20日之前组织过几次“捉奸”行动。参与人有李XX的姐夫卿XX(湖南省公安厅退休干部,曾担任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李XX的司机李某5,李XX的员工向某(又名向红,重庆市丰都县人,1998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XX的居住于邵东县亲戚曾 、张某。试图“捉奸”地点有:宋某、李某3共同出入的长沙县星沙山水芙蓉4栋 、碧桂园水岸人家1街8栋、碧桂园小区水木 别墅、星沙原味味茶餐厅及地下停车场等。据向某供述:其中到山水芙蓉4栋 的那次跟踪“捉奸”行动由卿德维联系了某“防暴支队五大队匡某队长”,因宋某和李某3开车离去且“匡某队长”的人马没有及时赶到而作罢。不久,”匡某队长”带几个警察来了,卿 让向某将李某3“涉枪”的事向”匡某队长”报告了。


碧桂园小区水木 别墅开发商原始出售的是精装修可直接入住的住宅房,2008年10月19日交付原始业主。李某6于2012年9月从第一业主手中购买,在2012年9月18日后产权登记业主是李某6。李某6是李某3堂弟。其本人及家人平时不在长沙居住生活,李某6将该别墅交由李某3管理。李某6现已将该别墅转卖他人。重审期间,该别墅已全面改建扩建,内外状况完全失去案发时的面目。


2013年8月22日中午,卿 、曾 、张某、李某5、向某在李 位于长沙市车站北路王府花园9栋 C座家中吃完中饭后、被告人李 据盯梢者报告得知宋某与李某3进入碧桂园小区水木 别墅,李顺民召集被告人曾 、同案人张某、李某5、向某、(均另案处理)以及卿 维,向某召集付 (向某的同乡朋友,)等至少七人(向某、李某5均在侦查期间供述有九人,李XX曾供述有一位姓“姜”的,被害人指认有十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他们分别由李某5开奔驰商务车、曾 开蓝鸟小轿车和卿 开奔驰越野车一同开赴星沙碧桂园小区。李 乘坐卿 的车。向某供述在出发时卿 让他联系了“匡某队长”。李 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并安排付朝华负责带剪刀剪宋某的头发。李某5负责摄像。被告人曾艳元与张某、李某5、向某、付朝华等人于当天13时30分左右到达别墅后,发现别墅的门均关闭,这批人绕到别墅后门,在请示李 后,由被告人曾 将别墅后面玻璃门敲碎后进入别墅,并迅速穿过餐厅经楼梯间冲上二楼,以曾艳元为首踹开二楼卧室门,闯入卧室分头以暴力控制在卧内的宋某、李某3,付 强行剪了宋某一撮头发,李 在公安侦查阶段提供的录像光盘显示,众多人员将李某3按在床上并强行脱李某3的裤子,并夹杂有“再动就弄死你”、“再动我揍死你”的声音,在出现“这个你要打他知道不?”的声音后,李某3的额部出现鲜血直流的画面,宋某被控制在卧室内的卫生间内。两人被控制后处于裸体状态,录像中很少能听到双方的语言对话的声音。曾艳元始终在参与控制李某3。大约十分钟左右,李 和卿 来到卧室,李顺民本人对宋某进行了殴打,谩骂。宋某在接受询问笔录中确认:她本来认识的卿 、李某5、向某没有动手打人。李某3在接受询问中反映:他在被控制中一直要求报警,控制他的一伙人中有人自称自己就是警察,控制者不让他报警,也拒绝主动报警。在被控制期间,李顺民的一伙人对卧室进行了搜查,并有一些人到别墅其他房间活动。后来,“匡某队长”带领几位警察到了案发现场,在“匡某队长”的人马到来之后,李 纠集的“捉奸”人员先后撤离现场。这伙人离去时将李某3。宋某放在卧室的包括小车钥匙、钱包,手机、宋某的手提包、资料袋等全部带走。据向某供述,一同带走的还有在卧室地上的两团用过的卫生纸,一条内裤。李 在撤离途中用自己号码为151××××3488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时间为2013-08-2216:04:55,通话时长为1分57秒。“匡某队长”的人马以李某3“涉枪”为由对该别墅进行了搜查,由于要搜查李某3的车辆,车钥匙被李 的人带走,“匡某队长”的人要求李顺民让人将带走的东西送回来,李顺民的人将东西送了回来。但被害人宋某主张诉讼资料、金钱、车辆证件等没有完整送还。“匡某队长”的人对李某3的车辆进行了搜查。报警后不久,星沙派出所警察赶到了现场。对现场损坏的两张门的状况、宋某与李某3的主要受伤部位进行了拍照。照相显示,宋某足部伤口较大,被剪和被揪落的头发很多。“匡某队长”带领的警察没有对李某3、宋某在星沙碧桂园的住宅进行搜查。


经鉴定,碧桂园小区水木 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的伤情于2013年8月28日由星沙派出所委托,经长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右颧部见2cm×2cm挫伤青紫,左颧部见3cm×4cm挫伤青紫,右前臂中段见6.5cm×4cm挫伤青紫,左前臂中段见4cm×3cm挫伤青紫,左小指掌指关节及近侧指间关节压痛,左腰部见1cm×1cm挫伤青紫,右足内侧见3.5cm长手术缝合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李某3于8月29日经同一鉴定机构鉴定的伤情为:左颞部扪及有头皮血肿,左眼睑外侧见1cm长裂伤缝合,右颈部见5cm×3cm挫擦伤痕,左上臂外侧见13cm×6cm挫伤青紫,左胸部见1cm×2cm挫伤青紫,左臂部见5cm×3cm挫伤青紫,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被告人李XX于2013年9月2日被传唤到达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曾 于2103年9月27日到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受调查。此后,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就报警后的追究与反追究问题各显神通,引起省、市警方管理层的关注。该案于2013年9月后被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查处。2014年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3的称述:涉案别墅是朋友李某6的,李某6交给他使用、管理。2013年8月22日12点多,接到朋友宋某电话,要求到他(李某3)的别墅取打官司的资料。随后两人一同来到别墅,一起整理诉讼资料,不久,十多人经破门、踢门。进入所在卧室,将他控制在床上,予以殴打、侮辱。


(2)被害人宋某称述:于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李顺民及其所带来的一干人等闯入别墅卧室,她被控制在厕所内,遭殴打、剪头发、扒衣服、拍裸照。李顺民意图制造捉奸在床的假象。


(3)现场照片显示:该别墅一楼玻璃门被打碎、二楼主卧室门被踢坏、地面散落头发,宋某脚受伤、李某3头颈部有伤痕。


(4)上述别墅的照片显示:案发二楼房间有一张床、空调、床头柜。


(5)关于上述别墅权属的系列资料(买卖合同、物业维修单、物业缴费记录)显示:该别墅所有权人为李某6,且该别墅有明显的使用、居住迹象。


(6)李某6证言,他是上述别墅的所有权人,因在外地搞工程,就将别墅交给李某3使用,此次事件,玻璃门被砸了,卧室木门被踢坏了。


(7)关于玻璃门等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上述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


(8)伤情鉴定书2份证明:被害人宋某、李某3的全身多处伤痕,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9)结婚证及发证机关提供的资料,证明了李顺民与宋某关系。两人持有结婚证,但发证机关无相关结婚登记的记录。


(10)辨认笔录一组,其中:李某3辨认出打人者,即被告人曾艳元等:同伙向某辨认出砸门并参与控制李某3者——被告人曾艳元、同伙付朝华,李某5辨认出剪宋某头发付朝华、控制李某3者曾艳元。


(11)向某证言,接受被告人李 的安排一同去“捉奸”。当时开了三台车过去,他坐李某5的A2SM77车,车上有李 的三个亲戚,曾艳元等人用木棍破门后,他与李某5跟入别墅,然后跟着他们冲上二楼,踢门进入卧室,发现李某3穿了条内裤在床上,宋某在卫生间,李 和卿 是后来进来的。


(12)卿 证言:他随李 去“捉奸”,将车停在上述别墅附近等待,听到玻璃敲碎声,发现别墅后门砸开就和李 一起到了别墅二楼卧室。


(13)到案经过材料,其中证明:1被告人曾艳元于2013年9月27日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李顺民于2013年9月2日被传唤至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受调查。


(14)被告李 、曾 的户籍资料,证明两被告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5)被告李 的供述,他与宋某有婚姻财产纠纷,怀疑宋某与李某3有奸情,组织被告人曾 ,还有张某、李某5、向某、付朝华(均另案处理)以及卿 于前述时间地点“捉奸”采取破门、踢门手段进入别墅二楼卧室,“捉奸在房”。


(16)被告人曾 的供述,接受李 的安排一同去“捉奸”。实施了破门、踢门行为,闯入别墅。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住宅安全不受侵犯是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的最基本保障,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免于恐惧,确保安全的坚强堡垒,其安全信赖不依赖于住宅本身的坚固防护性能,而是来自于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住宅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侵入他人住宅,也不得强行滞留在他人住宅内

编辑于 2017-10-24 07: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