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强律师
合同、刑事、婚姻家庭
由来: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

辩护人杨君强,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

被告人颜××。

被告人王一×。

被告人王二×。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孟××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颜××、王*×、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孟××、颜××、王*×、王*×及邓××的辩护人杨君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邓××利用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有限公司天津大家电仓库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偷运40寸索尼牌电视机二台。被告人颜××、王*×明知该电视为违法所得,颜××仍介绍王一×以2000元的价格从邓××处收购该二台电视机。当日18时许,邓××利用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再次偷运老板牌吸油烟机、灶具各一台、格力牌空调一套、50寸联想牌电视机二台、32寸海信牌电视机一台,后*法占为己有。同年10月8日,被告人孟××利用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有限公司天津大家电仓库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偷运电视机三台。被告人颜××、王*×及案外人秦立会明知该电视为违法所得,颜××仍介绍王二×以4000元价格从孟××处收购50寸索尼牌、50寸乐视牌电视机各一台。颜××介绍秦立会以1000元价格从孟××处收购40寸索尼牌电视机一台。孟××实获赃款46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邓××、孟××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颜××、王*×、王*×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出对被告人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颜××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对被告人王一×、王*×均判处拘役三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邓××、孟××、颜××、王*×、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邓××的辩护人认为,邓××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已退赔赃款、退缴赃物,故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孟××均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有限公司天津大家电仓库担任仓库保管员,负责收获清点、复合后发货交接、库存盘点及货物整理等工作。2014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邓××利用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从*库中偷运索尼牌KDL-40RM10B型40寸液晶电视机二台(经鉴定价值5544元)。被告人颜××、王*×在明知邓××处的二台电视机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颜××仍介绍王一×以2000元的价格从邓××处收购该二台电视机。当日18时许,被告人邓××再次利用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从仓库中偷运老板牌CXW-200-25E2型吸油烟机(经鉴定价值3797元)、JZ(Y/T/R)-58G3型灶具(经鉴定价值2682元)各一台、格力牌KFR-32GW/(32557)FNDE-A3型空调一套(经鉴定价值3024元)、联想牌(LENOVO)50S9型50寸电视机二台(经鉴定价值9824元)、海*牌LED32EC510N型32寸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729元),并指使王一×将上述货物运送至被告人孟××暂住处,假称系其购买所得,后*告人邓××将上述货物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10月8日3时许,被告人孟××利用担任仓管员的职务之便,借发货之机,从*库中偷运索尼牌KDL-50W700B型50寸液晶电视机(经鉴定价值5761元)、KDL-40RM10B型40寸液晶电视机(经鉴定价值2772元)各一台、乐*牌S50AIRFL3009型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经鉴定价值3479元)。被告人颜××、王*×、秦*会在明知孟××处电视机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颜××仍介绍王二×以4000元的价格从孟××处购买上述物品中索尼牌50寸液晶电视机、乐*牌50寸液晶电视机各一台,介绍秦立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索尼牌4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告人孟××实获赃款4600元。被告人孟××的行**公司察觉后,经*话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孟××、颜××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一×、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邓××于同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邓××职务侵占数额总计26600元,被告人孟××职务侵占数额总计12012元。

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邓××、王*×、王*×及案外人秦立会已将违法所得物品索尼牌KDL-40RM10B型40寸液晶电视机三台、老板牌CXW-200-25E2型吸油烟机、JZ(Y/T/R)-58G3型灶具各一台、格力牌KFR-32GW/(32557)FNDE-A3型空调一套、联想牌(LENOVO)50S9型50寸电视机一台、索*牌KDL-50W700B型50寸液晶电视机、乐*牌S50AIRFL3009型50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主动退缴至公安机关,公*机关已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邓××家属已将无法返还原物的联想牌(LENOVO)50S9型50寸电视机一台及海信牌LED32EC510N型32寸电视机一台按原价共计6641元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被告人孟××退缴赃款4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孟××、颜××、王*×、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面谈纪要、劳*合同书、工资明细、营业执照、职位说明、丢失物品清单报价表、移库历史、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资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单、前科证明、赔款说明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辑于 2017-10-25 07: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