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
房产纠纷,继承,析产,知识产权
由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浦刑初字第10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
  被告人郭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郭XX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间,被告人马昌帅、郭智强结伙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御青路等居民住处,窃得各种移动电话、金项链、平板电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62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昌帅、郭智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乐某某住处,窃得NOKIAE66移动电话1部、中国银行成立一百周年纪念币1枚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6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2、2013年12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XX、郭X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窃得男士手表1块等物。
  3、2013年1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御青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汪某某住处,窃得1990版百元面值2张,价值人民币230元。
  4、2013年1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昌帅、郭智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XXX弄XXX号被害人姚某某住处,窃得灰色筷子状圆珠笔1支、灰色筷子状钢笔1支,价值人民币4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5、2013年1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XXX弄XXX号被害人李甲住处,窃得重3.02克的银色18K金项链1根、重3.66克的银色18K金项链1根、重2.07克的18K蓝宝戒1枚、重6.5克的黄金耳钉1副、重0.89克的钻挂件1件、重0.82克的钻挂件1件、重2.82克的黄金挂件1件、重2.19克的黄金挂件1件、带宝重4.05克的黄金镶宝戒1枚、重32.68克的黄金项链1根、带绳重2.4克的黄金红绳手链1根、红绳手链1根、带宝重4.26克的18K钻戒1枚、带钻重1.94克的18K钻石耳钉1副、印有“XII”工艺挂件1件、带绳重14.86克的黄金挂件1件、重4.77克的18K金戒指1枚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4,682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
  6、2013年12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沈某某住处,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
  7、2013年1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邹某某住处,窃得粉色HELLOKITTY外套1件、TERNER字样手表1块、工艺项链1根、18K镀金项链1根(带银色金属镶白色石头挂件1只)、18K镀金项链1根、14K金项链1根(带金色金属镶白色石头挂件1只)、18K镀金项链1根(带绿色石头圆形挂件1只)、工艺胸针1枚、银筷子1双、玉挂件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63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
  8、2013年1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陈少华住处,窃得IPADA1474MD788CH/A平板电脑1台、卡通少女图案IPAD外套1件、翡翠挂件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949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
  9、2013年12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许某某住处,窃得金色工艺挂件1件、1980版5角人民币100张、国庆50周年50元面值纪念币1张、1990版50元面值人民币1张、1965版10元面值人民币2张、1960版5元面值人民币1张、1980版2角面值人民币2张、1980版5角面值人民币1张、1953版5角面值人民币1张、1990版100元面值人民币2张、HP540T5470笔记本电脑1台、Kingston2G800内存条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1,312元。案发后,除了价值人民币665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内存条1根未追缴外,其余赃物均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10、2013年12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朱某住处,窃得有“PIAGET”字样的手表1块、有“LONGINES”字样的手表1块、NOKIARM145型移动电话1部、三星SCH-I829移动电话1部、有“CARTIER”字样手表1块、有“RADO”字样手表1块、工艺项链1根、银色戒指式样顶针箍1只、灰白色有“LV”字样的拎包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7,237元)以及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11、2013年12月6日晚7时许,被告人马、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沂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马甲住处,窃得有“LONGINES”字样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马、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编辑于 2017-09-25 08: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