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琦
认证大律师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0)虹刑初字第6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男。因涉嫌犯盗窃枪支罪于201049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港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传琦,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枪支罪,于20107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张传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石××于2010329日上午,在上海深水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关查验场地Q箱区帮助海关人员查验货物时,发现一集装箱内装有民用气枪,遂在该箱被查验完毕后乘无人之机,从该箱内将三支STOEGER AIRGUNS气枪(枪号分别为:STG100××××、STG100××××、STG100××××)藏匿于两只集装箱夹缝内。当晚,石××在下班时将上述三支气枪秘密携带出物流园区,藏匿于其暂住地。

201049,被告人石××主动至上海港公安局洋山分局物流园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公安人员从其暂住地查获上述枪支。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三支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功力,可以击发并足以致人伤害。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查获的枪支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王××的陈述及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拍摄的被盗枪支照片及被告人石××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石××系初犯、偶犯,其出于好奇心才盗窃了枪支,主观恶性较小,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对石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气枪三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枪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犯盗窃枪支罪罪名成立。

编辑于 2017-09-25 12:5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