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传琦
认证大律师
由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虹刑初字第1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
  辩护人张传琦,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萍及其辩护人张传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年底,同案犯汪甲、汪乙、赵某(均已判决)结伙成立上海荣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济南荣昌木业有限公司的上海代理商,在本市范围内销售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为投资形式的“速生林”项目,其中同案犯谢某某(已判决)作为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客户的接待、培训及业务咨询等事务,被告人项作为业务二部经理具体负责该部的接待及销售事宜。自2006年1月起,上海荣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在媒体上发布广告、组织召开推介会等途径对“速生林”项目进行宣传,以其投资回报高、有保障为诱饵,吸引本市不特定市民参与购买,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案发后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自2006年5月29日至12月19日,被告人项在担任该公司业务二部经理期间,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360元。
  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项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项萍主动退赔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项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颜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商品用材林转让协议书》、《商品用材林管护协议书》、《木材回购协议书》、《收据》、《商品用材林委托客户服务协议书》,同案犯汪甲、汪乙、赵某、谢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上海荣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档案机读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书证及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编辑于 2017-09-25 13: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