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873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崭,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乙。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王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3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4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等关于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调解原告占有13/24的份额,被告李某某占有7/24的份额,其余4人各占有1/24的份额。调解结案后,原告便欲搬入房屋居住,但由于两被告的一再阻挠,未能搬入,原告曾两次报警,仍未解决,原告只能在外借房居住。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让原告入住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91日起至20143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2万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某路房屋是其和丈夫动迁分配所得,在此居住已有十八年。当初调解是为了息事宁人,被告可以颐养天年,这是妥协的结果。但没想到调解后,原告要求入住,被告和原告的关系不好,原告夫妇曾经上门来骂被告,骂的很难听,被告也没有和原告共同居住过,原告不会照料被告,如果真在一起住,肯定会闹矛盾。被告年老体弱,需要人照顾,王某乙已经无偿照顾被告十几年,照顾的非常好,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一定要被告搬,希望原告折价将被告的份额买下。
  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李某某有多种疾病,如眼疾、心血管疾病等等,当时其应李某某的要求来照顾她,所以居住在内,其已经照顾了十几年。如果李某某不再要求其照顾,其可以马上搬离。其并不想赖在系争房屋内,也没有阻止原告入住,是李某某不愿和原告一起居住。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系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之母。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动迁安置所得。1996年动迁分房后,被告李某某夫妇即居住在内。2002年李某某丈夫去世后,李某某在外居住了一年。2003年李某某又回到系争房屋居住。应李某某的照顾要求,被告王某乙一家三口随李某某一同开始居住于系争房屋,并照顾李某某至今。2011727日,经法院调解,系争房屋原告占13/24份额,李某某占7/24份额,王某乙占1/24份额。20129月,原告提出搬入系争房屋居住。201211月,原告上门要求入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报警。20136月,原告同丈夫再次上门要求入住,双方又发生纠纷,原告报警。
  另查明,李某某目前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眼疾等病。上海市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原系公有住房,后买下产权,原告目前系产权人之一,享有25%的份额(注:原告称其写过一份协议,承诺对该房屋没权利)。原告曾长期居住于某某路房屋,原告称因与丈夫分居,故欲搬入系争房屋居住,遭拒后一直在外借房居住。
  以上事实,有调解书、房地产登记簿、报警凭证、病历以及询问笔录、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李某某年老体弱,目前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他人长期照顾。被告王某乙居住于系争房屋内已照顾李某某十多年,且得到李某某的高度认同。鉴于李某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以及两被告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稳定地、良好的赡养关系,且原告与李某某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出于优先维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李某某身心健康的考虑,本院认为目前原告不宜搬入系争房屋居住。

编辑于 2017-09-26 11:3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