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永鑫,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原告父亲同学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交往,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未举办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又因被告几次隐瞒自己的工作情况,不思进取。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与被告登记结婚实为考虑不周,可能影响终身幸福。因此,原告于2013年9月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对此一直避而不见,协商未果。2013年1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然而时至今日,原、被告间无任何联系,也都不想办理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间感情薄弱,并无夫妻之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双方都十分痛苦,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桑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姻不是儿戏,原告提出离婚始终没有说出确切的理由。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购买的脱排油烟机、热水器、煤气灶等物品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900元,双方的吃饭、购物花费6500元,为结婚购买的被褥等物品25,550元、被告因受刺激服药自杀,导致停工损失12,250元,另外要求原告返还被告的护照及婚纱,一枚女式铂金戒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经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但未举办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2013年11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另查明,被告购置了方太牌脱排油烟机一台、方太牌煤气灶一台、林内11升热水器一只及刀具,上述物品现在原告处。原告曾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诉讼庭审中表示上述物品价值8900元。
  审理中,双方确认婚纱照费用系原告支付。双方其他婚后共同财产有铂金男女式对戒一对,现在原告处。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共同生活,上次诉讼后,双方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

编辑于 2017-09-26 1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