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被告王某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3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峰旗、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的配偶王某己于2002年去世后,原告一直由被告王某丁照顾。2011年被告王某戊起诉原告等五人要求分割上海市甲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经法院调解,2011727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戊对系争房屋占13/24份额,原告占7/24份额,其余被告各占1/24份额。2014年王某戊又起诉原告要求居住系争房屋,法院于201464日作出判决,要求原告给付王某戊201291日至2014331日的不能居住房屋的补偿15,200元,后二审维持该判决。原告每月收入为3,184元,每月医疗费、生活费、保健品等开支需要4,000元,现除了上述开支外还要向王某戊给付补偿款,今后每月也需要向王某戊给付补偿款,原告的经济压力剧增。原告没有其他存款或财产,经济状况入不敷出,故原告要求五被告每月各向原告给付赡养费500元;要求五被告承担原告应付的补偿款15,200元。
  被告王某甲未到庭答辩。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辩称,原告每月收入有3,000余元,每月开支不超过1,000元,原告的退休金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王某乙、王某戊愿意照顾原告,若由其二人照顾原告,不需要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现三被告均已退休,退休金收入有限,也要支付自身生活、看病等费用,没有能力向原告给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故三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应向王某戊给付的居住补偿款系原告的个人债务,是因为原告拒绝王某戊使用系争房屋才产生补偿款,三被告不同意负担上述钱款。
  被告王某丁辩称,2003年开始原告就由王某丁照顾,原告与王某丁一直共同生活在系争房屋内,其他子女不关心原告,原告不愿意让给其他子女照顾。现王某丁每月养老金收入为3,100余元,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原告所称的居住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五被告之母。原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眼疾等疾病,自2003年起原告与被告王某丁共同生活。原告目前每月养老金收入为3,184.60元。被告王某乙每月养老金收入为3,473.20元,被告王某戊每月养老金收入为3,026.80元,被告王某丙自认其每月收入为7,000元至8,000元。庭审中,被告王某丁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上海市甲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由王某戊占13/24份额,李某某占7/24份额,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各占1/24份额。王某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居住系争房屋并由李某某、王某丁支付201291日至2014331日的房屋使用费2万元。本院于201464日作出判决:一、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某戊201291日至2014331日止不能居住房屋的补偿15,200元;二、驳回王某戊的其余诉讼请求。后王某戊、李某某均不服,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81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到庭原、被告均确认李某某已给付王某戊上述居住补偿款3,000元,尚有12,200元未给付。李某某称其为向王某戊给付补偿款向王某丁借款3,000元。
  王某戊于2014611日与案外人吕某离婚,双方约定:1、本市乙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归吕某所有;2、本市甲路某弄某号某室13/24份额归王某戊所有;儿子随女方居住(儿子出生户口在女方家分配到份额);4、双方无财产、债权债务之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称其已因无法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与其子(已成年)在外租房居住,每月租金为3,000元,故王某戊没有能力向原告给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户口登记表、王某己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原告上海银行养老金专户存折、被告王某乙个人享受城保基本养老金情况、被告王某戊个人享受城保基本养老金情况、(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编辑于 2017-09-27 15: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