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宝刑初字第15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甲。
  辩护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乙。
  被告人郑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黄乙、郑某某、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黄甲为向被害人李某索取工程款,伙同被告人黄乙、郑某某驾车强行将李某从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途经宝山区带至崇明县港沿镇建华村XXX号被告人吴某某住所,并先后将李某拘禁在上述住所的卧室及地下室内。次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海长江大桥附近将被告人黄甲抓获,后在黄甲带领下,公安人员在前述住所将李某解救,并抓获被告人黄乙、郑某某、吴某某。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花某、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谅解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被告人黄甲结伙被告人黄乙、郑某某、吴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编辑于 2017-09-27 16: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