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旗 律师
法律硕士
由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976号

  原告胡发明。
  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被告沈XXX。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巨波,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XX诉被告沈XX、沈X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发明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邻居。因两被告在上海市杨浦区XXX弄3XX号301室、302室门前的公共楼道违法搭建防盗门,为此相邻纠纷不断。2014年秋季,原告将自家住房简单装修,两被告提出影响安全为由,拆除了原告的铁栅门。因两被告在公共楼道违法搭建并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侵占公共部位,严重影响原告出行等安全因素,造成相邻纠纷。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拆除违法搭建在公共楼道的防盗门。
  被告沈XX、沈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存在违章搭建防盗门的事实。公共楼道里有防盗门,房屋是1977年动迁而来,我们搬进来的时候这个部位就有一扇铁门,之后2008年房屋改建,我们将铁门改成了防盗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哪些是公共部位、也没有证明铁门是谁安装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防盗门向外移动1.5米。原告自己向走廊开启的防盗门才影响了居民的通行。无论被告有无装防盗门,原告装的铁门都影响了被告的出行。原告颠倒是非,混淆事实。原告称我们的防盗门影响了他们出行,但没有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沈XX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沈全根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租人。两被告系父子。被告沈琼在302室、303室间的公用走道部位安装了防盗门。原告认为该防盗门对其造成了妨碍,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法庭辩论:
法庭判决:
律师评案: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案原、被告系同楼层邻居关系。现被告沈琼在公用部位安装防盗门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防盗门系被告沈琼一人安装,故应由被告沈XX拆除。至于被告方抗辩的公用走道部位原有铁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即便原有铁门,该铁门已被被告沈XX更换为防盗门,现该防盗门所处部位确为公用走道,对他人通行造成妨碍,仍应予以拆除

编辑于 2017-09-27 16:21:59